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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滑雪运动是在户外开展的,具有亲近自然、充满挑战性、休闲健身性以及趣味性特点的一项体育运动。随着滑雪运动的蓬勃开展,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也逐年增加,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较大的影响。本文以安全保障义务为切入点,从滑雪运营场所运动伤害事故的司法判例出发,对搜集到的司法判决文书进行分析,并结合查阅到的相关文献资料及现有理论研究,对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合理的界定,并提出此义务的确定标准与考量因素。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3.1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基本概念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滑雪场的经营者对其滑雪场内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所承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护义务。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应该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具体包括滑雪场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承包经营者。滑雪场作为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相对人首先应该是滑雪场的消费者。除此之外还应包括进入滑雪场的潜在消费者以及进入滑雪场的其他人员。3.2滑雪场运动伤害司法案例特点以"滑雪"、"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运动伤害"等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网进行司法判决书检索,查询2017年到2019年间的滑雪运动伤害案件。通过对检索到的各个案例进行阅读,选取其中的8个代表性判决书进行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关于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几个特点:第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与义务相对人。滑雪场方面主要包括旅游公司、滑雪场公司以及其他公司,这些都是滑雪场的实际运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是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案件中的受害者则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相对人。第二,确定滑雪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致认为滑雪场经营者应该对滑雪场内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尺度。第三,滑雪场运动伤害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滑雪场运动伤害案件中,法院判决实践中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未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滑雪场运动伤害纠纷案件分类。结合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划分各方主体之间应负担的责任。可将滑雪场运动伤害纠纷案件分为三种类型:(1)滑雪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方面承担补充责任;(3)滑雪场经营者无过错,不用担责。综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滑雪场运动伤害中的归责原则较为确定,在对各方责任确定之前需要对滑雪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进行确定。目前对滑雪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与界定方式还不够完善,尚无明确的确定标准与衡量因素,还需要在接下来的实践与研究中对此问题予以解决。3.3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3.3.1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司法实践中应该对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进行正确的把握,不能盲目扩大或缩小这一义务,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3.3.2确定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行业标准。法定标准包括《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行业标准是对法律标准的重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不够完善时,就要结合相关行业标准来分析。本研究认为包括物的方面、人的方面与服务方面三种类型的标准。3.3.3确定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考量因素考量因素包括:滑雪运动项目本身的特点、滑雪者的特点、滑雪场的性质以及时间空间等其他因素。研究结论:近年来滑雪运动伤害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对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非常重视。通过对司法判决书的分析以及现有理论的研读,提出以下结论:4.1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滑雪场的经营者对其滑雪场内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所承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护义务。4.2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限度范围"。4.3确定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行业标准。法定标准包括《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行业标准包括物的方面、人的方面与服务方面三种类型的标准。4.4确定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考量因素包括:滑雪运动项目本身的特点、滑雪者的特点、滑雪场的性质以及时间空间等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