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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修订法律,包括修订旧律和起草新律,修订旧律有之前的旧辙可循,而起草新律乃是一项全新的任务。对于修订法律馆而言,不啻是"摸着石头过河"。也因此,在起草过程中,虽然"总体目标"未变,但是"分解目标"却总是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在进行着不断地调整。最能反映这一目标及调整状况的,无疑是《钦定大清刑律》的立法进程。其中重大的调整有三次,通过考察这三次调整,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的主观与客观、礼教与法理、时代与人事等诸多矛盾。从某种角度而言,这些情形乃是整个中国法律艰辛历程的具体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