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运行近5年来,出现了复议机关面临"逢案必被诉"、异地奔波问题突出、复议机关会倾向于以不符合受理条件拒绝受理等现实风险,亦出现了共同被告间答辩口径尚不统一、举证行为效力高低有争议,复议机关从属性和被动性等法律矛盾。本文据此提出了调整行政诉讼程序完善法律配套机制,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实体解纷潜能等建议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