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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中,公开不充分条款作为驳回条款之一常被用于评述专利申请文件,药学领域尤为突出,然而对于对比文件是否需要充分公开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专利审查实践中,审查员通常不会去核实对比文件公开的程度,然而这一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本文通过两个具体案例初步探讨了药学领域中对比文件公开不充分对于专利审查的影响,以期对该问题引起业内的讨论及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