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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山东疫苗事件的出现,疫苗损害的相关问题再受关注。疫苗损害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损害,损害请求的基础规范何在,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其不仅仅受公法调整,也应当受私法调整范畴,由侵权责任法规范调整。通过对医学上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类型分别探讨,认为受害人得向疫苗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请求承担产品责任,向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请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