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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在理论界一直颇具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诉二审范围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够确切,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法官对法条理解出现偏差的情况,不同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该法条的运用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会导致案件的审理水平不高,处理结果明显不够公正等问题产生。因此,正确的把握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相关问题会更好的帮助法官致力于高效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公正性,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章共分为五部分,先从民事诉讼二审理范围的法理透析入手,研究民事上诉审模式与二审审理范围的关系并依此确立二审审理范围的理论依据。论文第二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进行了历史回顾,研究了封建社会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几次重大改进,以及建国后民诉法在几次修改过程中关于二审审理范围的从全面审查到有限审查再到全面审查的修改,更好的掌握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重大变化,对理论研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第三部分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这几个发达国家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相关考察,找出我国可以学习参考的部分。通过前三部分的理论研究、历史回顾以及域外考察可以更好的找出问题。在文章第四部分明确的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现存的问题,并进行了成因分析。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关于民诉二审审理范围的一些粗浅的建议,希望对二审审理范围的争议提供现实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