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是适应经济发展对新的生产方式的要求而产生的迄今为止最好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公司制在西方国家历经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在中国也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历史演变。这一过程是公司本身不断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创立、充实的过程,是简单商品经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也是公司法从制订到修改完善的过程,包括公司法的起源、发展和现代化。本文从法哲学的视角出发,系统考察了公司法发展的历史轨迹,深入挖掘潜藏于公司法发展背后的本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对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进行评价。
文章指出,公司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是一个由萌芽到产生、成熟再到变革,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不断转化的动态过程。作为整个法律体系发展的大逻辑的组成部分,公司法的发展既有其自身的历史,又有其内在的逻辑和规律。公司法的未来虽然不可能完全是其历史的必然展开,但又必然是其历史的延续。
公司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反映了公司法演变过程中最稳定、最普遍的本质联系。公司法发展的对立统一规律,说明公司法发展的各要素的矛盾是影响公司法发展的最深刻、最本质的关系或联系,揭示了公司法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文章认为,公司作为一系列利益关系的集合体,牵涉到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而公司法正是起着调解各方矛盾的作用,它通过对各利益相关人行为的调整,达到以公司为核心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公司法所起的这种协调作用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因为只要有利益关系存在,就必然有矛盾关系存在,各种利益主体在公司法的规范和调解下博弈互动,保持着动态的平衡状态。
公司法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说明公司法发展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辩证联系,由量变到质变再到量变的发展规律,揭示了公司法发展的状态和形式。但公司法之为公司法,其本质规定性不可能也不应该全然变化。因此,公司法量变所导致的是其部分质变。公司法的部分质变是公司法内在规定性的部分改变,是公司法重要属性的变化。公司法的量变主要是具体形式和内容的变化,通过跬积累步,造成部分质变。因此,公司法发展史上的每一次修改都可以看作是公司法发展过程中的部分质变,一系列质量互变过程组成公司法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的长链。
公司法发展的波浪式发展规律,说明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平衡与不平衡的辩证关系,揭示了公司法发展的方向和道路。公司法的发展总是呈现由不平衡到平衡再到不平衡的的波浪式或螺旋式上升的形式的,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在公司法所要调整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衡与不平衡的关系。公司要赚取利润,政府要规制公司行为,社会要享受公司服务,股东要分享公司利益等等,各方相互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平衡或不平衡关系。研究公司法发展的平衡与不平衡规律,掌握了某一特定阶段公司法所要调整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与不平衡关系,就能制定出合理的规则,从而维持经济秩序的动态平衡。
公司法发展的普遍联系规律,揭示了公司法发展的依存关系。说明公司法的发展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技术以及相关部门法等各种因素紧密相连的。其中,经济决定公司法的发展,而公司法的发展对经济具有阻滞或推动作用。公司法的修订一定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内在要求。公司法的发展还要立足于相关部门法所创造的法律环境。因此,公司法应特别注意公司与其他社会组织、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明确公司与各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尽量达到平衡。
公司法发展的过程转化规律,说明公司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转化的过程,是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层次性与系统性的统一、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揭示了公司法发展的过程演变。公司法的变化、发展都依靠过程的转化来实现,由于过程转化而使公司法得以波浪式、螺旋式地上升和前进。
以公司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对新《公司法》作出评价,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新《公司法》在继续鼓励和保护公司营利的同时,增加公司社会责任、扩大公司自治范围、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符合公司法发展的对立统一规律;公司法的每一次修改、完善都是公司法发展的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新《公司法》同样是公司法发展史上总的量变过程中的一次质变。因为新《公司法》虽然解决了现存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但一个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产生,它永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次修订是一次部分质变,质变之后又有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质量互变,促使公司法愈加完善,符合公司法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新《公司法》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的,处于市场经济不很完善的阶段,与那些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相比,正处于公司法波浪式发展的波谷阶段。而新《公司法》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改革开放初期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以及旧《公司法》相比,又是处于公司法曲折上升的阶段,符合公司法发展的波浪式发展规律。新《公司法》是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以及企业走向理性经营的背景下的重大调整,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公司法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关系十分密切。而且新《公司法》的修改也涉及到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特别是证券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内容,相互之间都有着密切联系,符合公司法发展的普遍联系规律。新《公司法》有很多方面的制度创新,如大幅度下调最低注册资本、允许建立法定资本制项下的分期缴纳制、放宽股权出资的方式、废除转投资的限制、引进一人公司制度、确立法定审计制度、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等,这些制度创新都是相对于旧《公司法》中相关制度的过程转化,也就是公司法的发展在过程转化规律中的表现。
公司法的发展是各种矛盾转化的外在体现,既有内部矛盾,又有外部矛盾,这些矛盾促使公司法得以动态发展,并遵循一定的基本规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公司立法不仅要有超前性,还必须突破“稳定性”的框架,根据现实需要做适时的修改,使各方利益在相互博弈中始终保持动态的平衡,进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