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诉讼离婚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适用与完善——以某区法院的离婚案件审判情况调查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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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离婚法定条件之“感情破裂”说和“婚姻关系破裂”说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并且对诉讼离婚程序方面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亦无统一的意见。新《婚姻法》的适用也同样存在不少问题,如第一次起诉离婚普遍不准予离婚,公告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出奇的高等。鉴于诉讼离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整个离婚法中的重要地位,故有必要研究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分析其原因,针对我国现行的诉讼离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立法及适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力求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本选题有所贡献。  本文分为四章,全文共约19000字。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以两个案例揭示目前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条件和程序适用的某些问题,这些问题一个极端的表现是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做法。  第二章我国诉讼离婚程序和法定条件的立法现状,介绍我国现行诉讼离婚程序和法定条件立法概况。诉讼离婚的程序分诉讼外调解程序以及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法定条件则主要是规定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  第三章某区法院离婚案件审理现状的调查,从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之特点与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之困惑两个方面,结合实际进行案例分析,考察我国目前诉讼离婚案件的特点,总结诉讼离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如离婚法定条件的认定、离婚的障碍事由、缺席审理举证责任的分配等。  第四章完善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立法建议及适用建议,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立法以及适用的建议。在立法方面主要是提出应将我国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进行修改以及增设离婚障碍制度;在适用方面则包括缩小查明夫妻感情基础的适用范围,限制诉讼离婚的次数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当影响,严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诉讼离婚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重视有无和好的可能的查明,区分被告反悔的真正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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