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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地利用资源来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责任的担当及实现。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和主导力量,其环保责任的切实履行及环境后果的积极担当对环境保护的实现有着直接的影响。然而近些年来,由于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忽视、不作为以及事故发生后信息不公开等行为而引发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不断增多。因此,当前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当务之急。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首先介绍了五个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例,分析了政府在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责任的缺失和追究情况。在理论分析部分介绍包括环境、环境问题、责任、政府环境责任和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调整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法律关系,规范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活动,提高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效能。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了追究我国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的必要性。本文重点在于结合典型环境污染案例分析的内容,进一步揭示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缺失、问责对象不明确,问责程序不完善、问责范围狭窄,以及从观念意识、法律和配套制度三个层面分析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我国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应对策,主要有借鉴美国和日本国家环境法中队政府责任的规定,政府环境理念的构建、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立法的健全、异体问责的强化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