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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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由于自身的秘密性、高效性以及仲裁裁决全球范围内的可流通性等特性,在国际商事领域适用广泛,是目前国际商事交往中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商事的新发展,世界各仲裁机构频繁修改仲裁规则,不断创新仲裁实践,出现了合并仲裁、集团仲裁、第三人制度、成文证据规则、证据开示制度、早期处置机制、仲裁复裁程序、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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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由于自身的秘密性、高效性以及仲裁裁决全球范围内的可流通性等特性,在国际商事领域适用广泛,是目前国际商事交往中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商事的新发展,世界各仲裁机构频繁修改仲裁规则,不断创新仲裁实践,出现了合并仲裁、集团仲裁、第三人制度、成文证据规则、证据开示制度、早期处置机制、仲裁复裁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等一系列发展,仲裁员披露的实践以及仲裁的司法审查也不同于以往。仲裁的这些发展,很大一部分是借鉴了诉讼制度,或是价值选择上趋向了诉讼模式,使仲裁愈发具有诉讼的特质,呈现司法化的发展趋势。对于仲裁司法化趋势,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认为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价值追求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的司法化发展使仲裁逐渐趋于诉讼,丧失其独特性,对此应当予以阻止,另一种是认为仲裁的司法化发展迎合了仲裁实践需要,是一种积极的发展,对此应予支持。这两种态度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对仲裁司法化趋势的客观评价应从仲裁的效率性、公正性、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等系列客观标准出发,通过对每一具体仲裁司法化的表现进行评析。中国相关的仲裁法律规定和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在积极体现和应对仲裁司法化的发展趋势,这种仲裁司法化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仲裁发展,还需根据具体仲裁司法化表现的客观分析,结合中国仲裁实际情况进行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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