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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重要且频繁使用的行政手段,越来越受重视。但是,由于行政规划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在内在结构及表现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对其性质的界定以及如何有效地进行法律规制,学界虽经热烈讨论,但难成共识。现实中,行政规划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例屡屡发生,但是缺乏理论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难以对行政规划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制,无法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正常的司法救济。本文通过梳理行政规划理论中的不同观点,加以分析、总结,重新审视了行政规划基本认知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实情况加以考察,提出针对我国国情的行政规划法律规制制度完善建议。引言部分简述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说明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本文的正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行政规划的涵义,考察了行政规划的分类及其法律效力,界定了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本部分首先通过审视各国学者对行政规划的涵义认知,对其中争议内容进行分析、界定,得出最具共识性、合理性的一般涵义,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其次,分别依行政规划的范围和具体程度为标准、依行政规划拘束力强弱为标准、依行政规划的适用对象为标准、依行政规划在复合性行政过程中的发展阶段为标准,对行政规划进行了分类,并对分类后各种类型的行政规划法律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评析了关于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几种最具代表性的理论,如单一性质理论、具体区分理论、特别行为性质理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行政规划法律性质作了适当范围内的界定。第二部分,主要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析了我国行政规划法律规制制度。首先,考察了我国对行政规划进行法律规制的相关立法现状。其次,分析我国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实践状况,总结出我国目前主要呈现行政规划制定主体多元、行政规划制定重视程序、行政规划侵权难以救济等现实特征。第三部分,依据第二部分的现实考察,分析得出我国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难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建议。首先,具体分析了我国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各个难题,如理论研究滞后导致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缺漏百出、行政规划制定主体及权限混乱缺乏规制、行政规划制定缺乏科学论证和理性统辖、行政规划制定程序中公民民主参与形式化、行政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性差、行政规划执行过程中问题层出、行政规划侵权后救济难、行政规划理念落后狭隘等。其次,提出完善行政规划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在此部分,包括行政规划的实体法律规制、行政规划的程序法律规制、行政规划的司法规制及司法救济三个层面。行政规划的实体法律规制层面重点在于行政规划主体及权限的规制;行政规划的程序法律规制层面通过对德、日两国经验的借鉴,建议我国行政规划程序法律规制的结构中应考虑价值基础,并提出我国行政规划程序法律规制制度需要在竞合规划的整合、集中事权的论证、监督专员制度、取消行政规划强制执行程序等方面着力完善;行政规划的司法规制及司法救济层面一方面重点加强对行政规划裁量权的规制,另一方面需要将司法救济的利益扩展至“值得保护利益”、深化对行政规划的审查、甚至学习德国取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从而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