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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财富种类以及数量都有增加,而这些财产中有很大部分都将成为遗产,致使遗产纠纷日益增多。而现行继承法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必然导致在解决继承纠纷时存在滞后性。目前民法典的编纂、修订工作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而民法典继承篇的修订也已经提上了口程,继承法学者都在为完善继承篇而努力。在结合借鉴国外立法以及我国专家学者有关遗产管理的基础上,本文围绕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引入。首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发现有关遗产管理的法律条文以及内容都很简略,目前只规定了遗产执行人制度以及遗产保管人制度,而这两种制度都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其在解决纠纷时存在被动性和消极性、同时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规定也很不完善;其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遗产纠纷的发生频繁且分散,单纯靠遗产继承人来处理遗产继承的问题,有时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纠纷。因此,从立法的不足以及司法疑虑角度出发,凸显确立遗产管理人的紧迫性。第二部分是域外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学说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学界占主流地位的代理人说、固有权说以及信托关系学说。其中代理人说将遗产管理人定性为代理人,根据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不同又将代理人说分为:被继承人的代理人说、继承人的代理人说和遗产财团法人的代理人说。固有权说则将遗产管理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视为其固有的权利,不代表任何利益群体,具体也分为:机关说、限制物权说和仟务说。此外也有学者认可信托关系学说,将遗产视为信托财产,而遗产管理人则因接受委托而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对遗产进行处分。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我国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法律地位是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第二三部分首先明确我国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将遗产管理人作为继承人的代理人,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其次在此基础之上明晰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按照继承遗产的顺序,可以划分为:遗产范围的确定、遗产的管理以及遗产的分散这三个步骤,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就贯穿在这三个步骤之间。就确定遗产范围而言,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在于收集遗产,任何占有遗产的人必须及时将遗产转移给遗产管理人,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处分了遗产也应该当将价款移交并做具体说明,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就是在遗产管理人收集了被继承人遗产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根据遗产制作出遗产清册;就遗产的管理而言,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在于保管遗产,并且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对遗产进行处分,包括遗产的处分、使用遗产进行投资理财,甚至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与之对应的义务则是在遗产权利人不明晰时向法院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搜索相关的权利人同时亦要做好审查工作,防止出现虚假权利人企图获得遗产利益,侵害遗产的完整性,损害遗产继承人的权益;就遗产的分配而言,对于遗产管理人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同时,如果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遗产管理人还将履行参与诉讼的义务,笔者将在文章中作具体说明。此外在遗产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还存在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取得报酬的权利以及禁止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中自我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