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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新业态企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经济水平的增长,以其低准入、高收入、易退出的灵活性特征赢得了劳动力市场的青睐。政府一方面对其经济上的贡献持政策鼓励,另一方面也要妥善处理从业者随之而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本文就“互联网+”背景下新业态企业中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究。通过对上海市14家“互联网+”企业的走访调查,收集归纳了包括网约车、网络送餐、网约快递、网络主播、网约代驾、网约代客泊车、网约家政、网约婚庆这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新业态行业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而了解到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现状和其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情况,汇总了新业态从业者最需要的权益,归纳了用工模式与用工关系的转变。通过发现从业者权益保护事实层面与体制层面的共性问题,分析了现状下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失主要源于:企业没有根据公平正义原则承担责任,分层保护制度因法律限制而难以实施,第三方组织没有发挥作用等。通过分析从业者与企业的用工法律关系、各劳动关系认定要素、以及从业者获得的权益保障与付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试图找到“互联网+”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缺失和受到损害的具体原因。通过中外劳动关系认定要素的比较,找到认定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明确从业者的法律地位。通过自由与保障的辩证关系,以及对从业者分层分类管理理论的论述,提出对“互联网+”新业态从业者实施分层分类管理的建议模式。
最后,基于分层分类保护模式和托底保障原则从立法、司法、行政上作提出对策建议。建议:以实现体面劳动为引导、实行标准化职业培训为辅助手段、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为沟通渠道、维护市场秩序为底线确保新业态从业者处于始终良好的就业环境;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将新业态从业者纳入法律制度保护范围,明确用工关系的多因素认定标准;而对于新业态劳动就业机制需要继续深化落实体制上的保障,包括做到分层与托底保护结合,加强政策引导力,适当降低制度要求的刚性化程度,较好地发挥监管力度与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简化,从而达到对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完善。
本文就“互联网+”背景下新业态企业中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究。通过对上海市14家“互联网+”企业的走访调查,收集归纳了包括网约车、网络送餐、网约快递、网络主播、网约代驾、网约代客泊车、网约家政、网约婚庆这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新业态行业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而了解到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现状和其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情况,汇总了新业态从业者最需要的权益,归纳了用工模式与用工关系的转变。通过发现从业者权益保护事实层面与体制层面的共性问题,分析了现状下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失主要源于:企业没有根据公平正义原则承担责任,分层保护制度因法律限制而难以实施,第三方组织没有发挥作用等。通过分析从业者与企业的用工法律关系、各劳动关系认定要素、以及从业者获得的权益保障与付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试图找到“互联网+”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缺失和受到损害的具体原因。通过中外劳动关系认定要素的比较,找到认定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明确从业者的法律地位。通过自由与保障的辩证关系,以及对从业者分层分类管理理论的论述,提出对“互联网+”新业态从业者实施分层分类管理的建议模式。
最后,基于分层分类保护模式和托底保障原则从立法、司法、行政上作提出对策建议。建议:以实现体面劳动为引导、实行标准化职业培训为辅助手段、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为沟通渠道、维护市场秩序为底线确保新业态从业者处于始终良好的就业环境;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将新业态从业者纳入法律制度保护范围,明确用工关系的多因素认定标准;而对于新业态劳动就业机制需要继续深化落实体制上的保障,包括做到分层与托底保护结合,加强政策引导力,适当降低制度要求的刚性化程度,较好地发挥监管力度与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简化,从而达到对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