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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这少数民族的历史,是少数民族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文化的文化载体和展现少数民族非常重要形式。少数民族人民对本民族语言文字有着特殊的感情,对于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尊重和轻视,会被少数民族理解为对他们民族的尊重和轻视。将民族平等权利中的平等享有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做为重要的、核心的内容体现出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对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问题是关系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可以说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使用和发展是民族平等、国家团结一致的重要展现。语言文字权的保护是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来说不止是一项文化权利,更是基本法定权利。多年来我国通过《宪法》、三大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权,足以看出我国对少数民族的重视程度。但现行的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条文零散,一个突出问题是散乱,缺乏体系性,缺少一部统一的专门法典来完整的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建国以来,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为世界所瞩目。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主要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延边地区的朝鲜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现状与原因,通过对朝鲜族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权现状的论述和探讨朝鲜族语言文字使用权的具体实际情况,通过实践中数据与实际情况的分析研究,探讨延边地区朝鲜语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各方面的具体的运用,以期对延边州内朝鲜族当事人使用朝鲜语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