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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平台在网络空间中的支配力、影响力随着其技术能力的提升而不断被强化,由于在技术、数据、信息等规制资源上的优势,其已经成为塑造平台内以及整个网络空间秩序的重要主体之一。这背后实质放映的是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以及规制主体多元化、规制资源分散化的趋势。在构建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的过程中,如何在激活网络平台秩序塑造能力的同时,又使这一本质上属于私人所具有的规制能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致出现用户权利的侵蚀效应,是今后规制网络空间以及相关制度设计的重要课题。网络空间秩序的塑造涉及政府、网络平台和用户三方之间的结构关系。在网络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维度上,网络平台超越了纯粹的市场参与主体的经济人属性而逐渐扮演了类似政府的私人治理者角色,通过制定规则、执行规则以及纠纷处理而攫取了对用户的部分管理权力,并将这种权力拓展到平台内部用户行为的规范、权利的保护以及纠纷的处理等维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具有类执法的特征。我国现阶段关于网络空间秩序的构建以及网络平台治理的政策、立法等均强调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通过公法审查义务、法律责任的设置倒逼网络平台加强自我规制,于是,政府将部分网络空间的公共管理权转移给了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从这种公法上的管理责任汲取了管理用户的权力,从而强化了其塑造平台内部乃至整个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的权威和能力。在这组关系范畴内,网络平台相较于用户则成为了管理者,用户则成了被管理者。在政府与网络平台的关系维度上,政府掌管着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绩效考核权,如果平台并未很好履行其义务,政府则会采取约谈、行政处罚等高强度的负向激励机制强化网络平台的自我规制,网络平台相较于政府而言则成了被管理、规制的对象。这最终塑造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制度设计逻辑。于是,网络平台相对于政府而言是被规制者,而相对于用户而言则成了规制者(私人规制主体)。未来,政府借助网络平台这一中介塑造网络空间秩序的意愿不会减弱甚至会加强,而网络平台相较于用户的规制主体地位就会更加凸显,于是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既要受到政府规制的约束,也要受到网络平台规制的约束。作为私人规制主体的网络平台承担起了网络空间内的公共治理任务,这体现出了网络平台的公共属性;而网络平台本质上是市场的私人主体,这种公私双重性导致其在自我规制过程中极易出现角色重叠和冲突。一方面,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网络平台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利己属性,其所进行的自我规制行为同样遵循成本——收益的效率逻辑,当这种自利属性渗透进网络平台所设计的自我规制体系及实际操作中,自我规制就会呈现出背离公共利益、侵犯用户权利的面向。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对网络空间秩序的塑造又极具公共属性。网络平台自我规制所涉之事项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网络平台在规则制定、执行以及纠纷处理方面所具有的支配力被学者认为具有“准公权”的特点。基于公共性的视角,作为管理者的网络平台所进行之自我规制应秉持客观、中立、公正之立场,但这又与网络平台所具有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属性以及其集准立法、准执法、准司法等权力于一身之间存在矛盾,这必然会侵蚀自我规制的公共属性。网络平台所具有的技术、信息、数据、算法等规制资源决定了其必然要承担部分公共管理任务,至少是具有公共管理的特征,而政府在规制资源上的非独占性以及规制能力的有限性自然会导致政府基于功能主义的考量而借助网络平台塑造包括平台内部在内的整个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的结果。问题在于作为市场私主体的网络平台的自我规制行为又可能因其自利偏向、缺乏透明度、避免担责而引发诸多负效应。在规制主体多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当下,如何在强化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同时又保障其不偏离自我规制的公共属性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本文由导论、主体部分五章和结语组成。导论首先对本选题的缘起以及理论、实践意义作了交代和阐释。首先,研究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偏差乃至异化并提出针对性的因应之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其次,本文对既有的关于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网络平台的支配力、影响力以及平台规则、自我管理以及纠纷处理等研究文献进行了多维度的梳理和总结,而这构成了本研究得以继续、深化、拓展的前提。既有的研究成果在取得不少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足。最后,总结了本文所用到的研究方法、行文的逻辑以及阐明本研究可能的创新。第一章主要从基础理论视角展开研究,主要聚焦三个问题。首先,文章对网络平台的内涵、类型、特征以及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内涵作了阐释和说明。在本文的语境下,网络平台主要指的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商业性的网络平台,不包括公共管理类的网络平台以及专门从事违法犯罪的网络平台。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语境下,这些网络平台事实上已经成为了网络空间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主体,尽管其规制能力总体上弱于政府,但不妨碍其作为网络空间核心节点所具有的秩序塑造能力。网络平台自我规制处理的是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指的是网络平台自愿或者迫于政府监管以及社会舆论等外在压力而通过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和纠纷处理以塑造平台内部秩序的活动及其过程,涉及的是平台对用户行为的调整、规范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其次,针对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动力机制进行了分析,经济利益、良好声誉的激励、法律责任的强化以及对社会舆论压力的回应构成了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动力,而经济激励则是最主要的动因。最后,文章阐明了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属性,网络平台在规则制定、规则执行以及纠纷处理三个维度虽然具有自利性,但不可否认其在维护用户利益,塑造良好网络空间秩序上所具有的公共属性,网络平台的自我规制体系同样吸纳了部分公共价值。第二章透视了网络平台自我规制存在的偏差乃至异化现象。本文从规则制定、自我监管以及纠纷处理三个维度分析了网络平台自我规制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偏差乃至异化问题,而这偏离了网络平台作为治理主体所应该具有的客观、中立、公正性。首先,在规则制定的维度,作为具有准公共品属性的平台规则出现背离法律规定以及不合理配置权利义务的问题,从而对正式的国家法治秩序形成挑战;在制定的程序上缺乏多元主体的参与、协商、沟通,更多的是平台单方意志的体现,忽视了规则制定所应具有的契约属性。在自我监管的维度,在效率逻辑以及政府运动式执法的影响下,网络平台对用户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呈现出现消极监管与过度监管并存的状态,正当程序的缺乏又容易导致权利侵蚀效应。在纠纷解决的维度,网络平台在与用户、商家的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形成了内生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而网络平台在行使这种具有类似司法权的过程中很难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加之资源的约束,纠纷处理的不公平屡遭用户批评、指责。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偏差乃至异化背后的根源在于网络平台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分离的可能和现实,对平台利益的过度强调则容易诱发网络平台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第三章分析了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意蕴。如果将权力界定为某种影响力、支配力的话,网络平台在网络空间中以及在用户行为的管理中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支配力、影响力,网络平台在规则制定、执行以及纠纷处理等维度均呈现出复杂的权力结构形态,这种权力乃是意定权力与事实性权力的综合表达,具有准立法权、准执法权以及准司法权的鲜明特征。“准”于此表达是程度的概念,旨在阐明网络平台在规范用户行为的某种支配力、控制力虽然具有公共属性,但是权力运用的主体本质上却是私的。随着网络平台对大数据、信息、算法等技术资源控制程度的加强,一种建立在技术资源基础上的控制能力得以确立、拓展和稳定,作为平台内部的用户则要服从网络平台的管理,甚至需要接受某些处罚。网络平台对用户管理的权力基础主要包括契约(用户服务协议)、资本和技术(大数据、信息、算法)。用户通过形式上平等但实际上选择受限的用户服务协议将部分权利和自由让渡给了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则基于这种权利让渡而累积起了对用户的支配和管理的意定权力;资本、技术的加持构成了网络平台事实性权力的重要来源,这些资源强化了网络平台作为私人规制主体的规制能力和对用户的支配、管理的强度、效度。网络平台自我规制出现偏差、异化的实质是权力自身就包含了异化的可能,这是因为网络平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容易背离自我规制所应有的公共属性,于是利己性的实然运行与公共性的应然定位之间出现冲突,于是这种延伸、拓展到对用户的管理和支配的权力就会出现异化。后文具体制度的构建就是从权力控制的视角展开,故本章构成了后续研究的基础。第四章分析了矫治网络平台自我规制偏差、异化的理论模型。元规制理论的核心在于对自我规制的再规制,即在政府的监督下开展自我规制,本研究尝试将权力控制理论植入到元规制理论模型中,从而为相关制度设计提供理论导引。从权力控制的视角分析,对自我规制的监督、调控和引导自然会削弱相关主体的影响力、控制力和支配力,压缩其恣意行为的空间,因此,元规制和权力控制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将权力控制与元规制进行整合并作为矫治网络平台自我规制偏差、异化的理论模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能够建构起公权力与平台权力之间双向的互动和监督。第五章则主要是回应网络平台自我规制存在的问题,基于元规制的理论模型并从控权的视角建构相关的具体制度。在规则制定层面,针对性的提出构造政府兜底下的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制度以及平台规则的评估制度,以抑制网络平台在规则制定中的权力偏差和异化。针对网络平台自我监管的异化,基于结构耦合的理论提出在网络平台内部设置连接点的制度;基于从控制转向学习的规制理念,提出构造以学习为中心的监督反馈与行为纠正制度;基于正当程序理念,构建网络平台自我监管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以此提升网络平台自我监管能力,并引导平台权力向善。针对网络平台纠纷处理的不公正问题,则提出三条防止平台权力异化的路径,一是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的方式弱化网络平台在纠纷处理中的主导性,将众议式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化吸纳;二是通过信用工具的引入塑造平台纠纷处理的声誉评价体系,强化网络平台纠纷处理的积极性、公正性,使其更为善治;三是通过分流的方式压缩网络平台处理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从而收窄网络平台权力运作的范围,并建立网络平台内生纠纷解决与外生纠纷解决之间的衔接机制,从而避免因人员、专业知识有限性诱发纠纷处理的不公平问题。结语部分是对本研究的重要结论进行了简要回顾,并对本研究的继续和深化提出了一些尝试性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