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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生态平衡的基石,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伙伴,保护野生动物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20年来,通过各级政府、民间团体和热爱动物的人们的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执行,提高了广大民众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为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却并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法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已经不能满足目前保护野生动物的迫切需要.。因此要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必须对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制进行研究,以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本文首先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探讨,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进而详细论述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本文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指出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已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再次,对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指出目前我国野生动物法制的理论基础不科学,在立法上存在立法目的滞后,有许多立法漏洞,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地方立法和刑事立法还不完善;在执法方面,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主体分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力量薄弱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等缺陷;在守法方面,存在人们的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不强,消费观念落后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严重等问题。最后,针对以上诸多问题指出了当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理论基础,而不是简单的颁布一部法律或修改一部法律的问题。本文在批判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应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并针对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在立法、执法和守法上存在的弊端和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能够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