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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伴随着技术的升级换代,网络在民众日常生活中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在享受信息化便利的同时各种非法信息层出不穷,网络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规范网络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然而该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就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尤其是其中第二条,因包含有“转发五百次入罪”的内容,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从该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两高在平衡言论自由与网络秩序之间的努力,但司法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原因,民众对于“转发五百次入罪”这一标准存在着误读,笔者写作此文的目的主要就是对这一入罪标准进行分析说明,通过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探究,以期对其做一个客观合理的评价,消除民众的误解。除去引言和结论外,文章主体部分按照行文的逻辑可以分为以下的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介绍和分析转发五百次的司法解释以及随之而来的“转发五百次入罪第一案”,归纳民众对于该司法解释争议的焦点,即转发五百次入罪标准的合理性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谈论的是信息发布在传统媒体与自媒体时代下的各自的特点,以及对转发的性质作一个刑法学意义上的研究;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在传统媒体与自媒体时代下关于信息传播类行为的入罪标准以及传统标准面对自媒体时代时的困境;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一方面,回应了“转发五百次”入罪标准的合理性,具体的论证思路是从入罪标准的视角转变为出发点,说明从受众标准变为了信息发布者的标准,分析得出“转发五百次”入罪标准提高了入罪门槛,是有利于保护民众行使言论自由的结论;另一方面,由点及面,说明“转发五百次”入罪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可能具有的示范效应,可以推广适用于自媒体时代涉及到信息传播的其他类犯罪的入罪标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