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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刘宋时期官员的收入展开论述。一是俸禄制度,二是官员的爵禄,三是其他收入。刘宋的俸禄制度,在发放标准上继承了魏晋以来的“官品”和“秩”并用的原则,且呈不整齐对应的状态,即有些高品级的官职对应的却是低数量的秩石。俸禄的内容呈现出多种形态并存的局面,既有钱、米,又有布帛,甚至是劳动力都可作为俸禄而发放给官员。刘宋时期的爵位制度,在保留了两晋时期的王、五等爵、列侯三级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带五等字号的虚封爵制。这种制度的出现,与刘裕维护北府集团的利益,及其同北府集团中其他重要将领进行权利斗争是分不开的。在爵禄上,刘宋朝基本保留了两晋时期的面貌。在食租比例上五等爵的和列侯的有所不同,五等爵的食租比例高于列侯的食租比例,在食租的内容上,五等爵可享有谷物、布帛和吏力,而列侯只有谷物和吏力。除前两项明文规定的收入外,刘宋时期,官员还有其他的收入。如侵占土地和荫庇人口;官方认可的送故;用各种手段等,包括利用传、屯、邸、冶等,随意征税和参与商业活动等搜刮到的杂供给;皇帝的赏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