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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抢帽子”主要是指近年来随着证券咨询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其它对个股进行评述的人员先买入某种证券,再对其进行推荐,待股价被拉升后再卖出证券的行为。“抢帽子”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根据自己的研究分析判断出某一证券的走势,先买入证券,再发表报告向客户推荐证券,价格上升后卖出证券的行为;二是某些机构或人员先买入某些证券,然后授意一些证券分析人员发表有利报告,待价格拉升后,再卖出证券获益的行为。“抢帽子”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特有的投资者结构,在我国,“抢帽子”屡禁不止的原因还包括:“抢帽子”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高额收益;证券分析人员个人投资渠道不畅;“抢帽子”交易隐蔽,查处难度大。“抢帽子”作为证券分析人员的一种自利行为,不仅危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也危害到证券咨询机构、证券公司甚至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关于“抢帽子”交易的法律性质一直有争议。从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和监管机关对近年来几起“抢帽子”的处罚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执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倾向将“抢帽子”认定为市场操纵,但是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美国把“抢帽子”认定为欺诈,欧盟和德国是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抢帽子”的证券咨询机构和分析人员不属于内幕交易的主体;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从事“抢帽子”所利用的信息也不属于内幕信息。因此,“抢帽子”从本质上说不是内幕交易。而“抢帽子”符合市场操纵的本质,进一步分析属于真实信息型市场操纵。在分析了“抢帽子”的法律性质后,笔者进而提出了几项规制“抢帽子”的法律建议,包括加强个人投资者教育,放松证券分析人员的投资限制,加强对证券分析人员个人交易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本文除导言外,正文共三部分,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抢帽子”的概念、成因和危害;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抢帽子”的法律性质,认为“抢帽子”不应属于内幕交易,而是市场操纵行为;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抢帽子”的法律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