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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饭垄堆矿业公司案”是一起因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阐释了一个重要观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履行说理义务并接受法院的审查。基于对该案的梳理,本文认为,行政裁量说理义务的司法审查是规制裁量权行使的有效手段,应当在理论上予以回应。裁量说理是行政主体说服自己的过程,通过说理可以倒逼行政主体审慎行使裁量权,既可以抑制裁量的恣意性,也可以提高裁量的合理性。同时,裁量说理也是行政主体说服相对人的过程,通过说理将内心考量外部化,从而增强裁量的可接受性。此外,裁量说理还是行政主体说服法院的过程,通过说理向法院展现裁量思路,提供审查素材,从而提升裁量的可审查性。因此,说理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法院判断裁量权行使正当与否的关键。关于裁量说理的司法审查,本文认为,具体的审查方式应取决于裁量权的性质。对于要件裁量,说理应主要围绕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展开,只有当外部证成在逻辑上能成立且前提达成普遍共识时,方能满足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对于效果裁量,说理应主要围绕选择裁量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展开,只有当主要的相关因素均被考虑,且赋予合理权重,并经过适当的比较和权衡,方能满足合理性审查的要求。对于程序裁量,根据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具体法定程序裁量、抽象法定程序裁量和非法定程序裁量。对于大部分的具体法定程序裁量,应采用形式性审查的方式,重点审查说理的完整性,主要适用“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准;而对于具体法定程序裁量中的决定不予适用裁量,以及抽象法定程序裁量和非法定程序裁量,应采用实质性审查的方式,重点审查说理的可接受性,主要适用“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的标准。总之,说理程度应与裁量强度相匹配,否则便可能遭到司法权的否定性评价。近些年,随着服务行政的兴起,裁量权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由传统秩序行政领域扩展至新兴服务行政领域,并在要件裁量、效果裁量和程序裁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处分裁量。说理义务随之也发生了变化,说理主体扩展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类主体;说理内容将处分裁量中的“转移”、“谈判”和“履约”纳入其中;说理方式更加注重过程说理和结果说理;说理要求增加了遵循私法原则和协议规定以及高质高效完成行政任务并兼顾个人利益的内容。针对说理义务的变化,本文提出了“软法”的补充规制和实质正义下的合理性审查两种应对思路,目的是为司法审查的回应型发展提供些许可能的注脚,未来的制度完善仍有待理论和实践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