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民年金政策之研究

来源 :南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xiaoxin8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93年县市长选举开始,国民年金成为国民党、民进党竞选攻防主轴以来,透过行政机关、两党、利益团体、技术官僚与学者专家等否决者间的竞逐,历经「分立制」与「整合制」、「社会保险制」与「储金账户制」、「农保是否与国保脱勾」等制度争论,经14年的角力始完成立法。  揆诸国民党从1993年执政时期展开国民年金法的政策立法规划,2000年沦为在野党后,执政的民进党提出新的“行政院”版本,而后经2002年5月14日召开「全国社会福利会议」定调采「社会保险制」;2007年8月8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国民年金法,并明定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2008年「政党二次轮替」,国民党重掌政权,未料在民进党及农民等利益团体抗议下,2008年8月13日修正公布国民年金法第6条、第7条、第30条—第32条条文,并删除第52条、第54条条文,且合并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此次修法将农民自国保脱勾,国民年金保险成为残补式的「弱体保险」。  由于现行国民年金存在所得替代不足且不均、与劳保形成逆选择、所得重分配无法体现、无业者缴费的不合理、各职别制度整合愈形困难等缺陷,“行政院”遂于2010年9月23日正式向“立法院”提出国民年金法修正草案,再启修法;为此,本研究以社会正义理论、收入分配理论及多层式老年经济安全模式等学理为基础,透过比较分析法、政策分析法、法律分析法、新公共管理分析途径等研究方法,针对国民年金法立法、修法与再启修法的过程进行分析,并提出「三阶段,三层立体」年金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  第一阶段,将国民年金并入劳保年金,并延后军公教人员保险、劳工保险最低给付请领年龄为65岁,以延长缴费年限、相对缩短给付年限,进而可将结余基金用来提高给付水平,提高国民年金保险参加者所得替代率;其次,国民年金与劳保年金制度整并,可将国民年金与劳保年金的每月基本薪资投保标准缴交的保费、给付金额等权利义务全面一致,以避免国保被保险人逆转至劳保年金的投机现象发生。  第二阶段,再将公教人员保险及农民保险并入国民年金保险,以劳保年金标准齐一最低给付金额,并将劳工、公教人员原应领取金额与此一最低给付金额的差额用来建构职域附加年金制度;另应着手将零乱分散的各项社会权诉讼予以统整,建构普通法院的社会专庭,以让社会保险给付等相关诉讼趋于专业化。  第三阶段,则采自愿参加方式,由政府补助参加民间保险公司商业型年金,以建构第三层附加年金,让勤奋储蓄者能够追求最适生存权的保障,俾符世界银行五层年金模式的老年经济安全规范;此外,针对遗属年金的规定,进一步评估纳入离婚年金权利分配制度,以避免老年离婚后面临可能的经济安全问题。  由于年金政策已非主要选举竞逐议题,政策参与主体较能客观、渐进地改良当前「残补式」的「小整合」年金系统,朝社会连带性较强、所得重分配功能较能彰显的「大整合」年金体系变迁,本研究提出的「三阶段,三层立体」年金政策变革建议,希能对后续修法提供部分参考。
其他文献
商品流通系列化一词源于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是这些国家流通理论当中的一个特有概念,目前在我国尚未有明确概念对其进行表述。本文笔者通过对“商品流通”、“交易”、“商
本文主要探讨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制度。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是指由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所导致的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所导致的物权变动不同,非基于法律行为
2005年7月31日,我国正式成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自1999年该公约出台以来,我国大量相关法学者便撰文研究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对我国民航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冲击,由于机组人
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存在的合法性,我国立法对一人公司态度的转变,可以看作是我国公司法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一人公司法律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为了适应现代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城镇一体化的发展需求,我国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政策、法律、制度滞后及执行等原因,导致
外交保护可谓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起源于一国对海外国民利益的保护。外交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习惯法早已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经典的巴塞罗那公司案对公司外交保护进行了深入讨论。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