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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制度。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是指由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所导致的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所导致的物权变动不同,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属于类型之外的例外现象,所以学者对此关注很少,然而在日常生活或司法实践中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情形大量存在,因此,如果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研究不足则会给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带来操作困难,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试图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制度做一些浅层次的研究。 本文重点探讨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制度存在的原因、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制度中登记问题、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制度中新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及我国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制度在适用中若干问题这四部分内容。简言之,本文认为立法者创设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产权过渡期间出现“产权空白”现象;其次,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中虽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登记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中毫无意义,对《物权法》第31条中“登记”的正确理解、未登记物权之效力等问题仍然需要进行探讨;再次,在新物权人之处分行为研究中,本文对有关“处分”的含义、法律限制新物权人处分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等问题一一作出回答;最后,由于我国《物权法》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定过于概括,为防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滋生争议,本文对《物权法》规定的几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具体情形在适用中可能涉及的有争议的问题一一列举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