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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改革,刑法改革同样是刑事法制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途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审议通过及其正式实施体现了我国刑法改革适应刑事政策调整的需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整成为我国现行刑法改革的重点,并相应成为我国学界讨论的理论热点。学界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内涵、历史形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性质、定位,以及其对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等领域的指导及其贯彻落实等进行了广泛探讨和深入研究。但是现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仅限于具体法律机制、规范、制度层面的研究。现有的研究对宽严相济的“宽”方面是否真能起到纠偏矫治“严打”之“严”的作用,以及其本身是否存在内在缺陷等问题缺乏冷静清醒的反思,这使得我们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上得出了若干似是而非的结论。本文首先考察了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形成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表现出来的实际运行特质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认为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出“敌友意识”的政治刑法观念、政策主导的性质定位、过于强调通过罪犯矫治以预防犯罪的目标倾向、以民意为导向的群众路线以及国家本位的逻辑等方面或是层面的运行特质。这些运行特质在某些方面与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存在若干背离之处:以区分“敌友”为基础的政治刑法观念将罪犯视为社会国家的“敌人”而予以严厉“打击”、“镇压”、“斗争”;政策主导的性质定位使在其指导之下的刑事法律无法发挥限制刑事政策的屏障作用;为了达致预防犯罪的社会目标因而过于强调对罪犯的矫治,使貌似宽缓的刑事处遇措施实际上扩张了国家机器的权力,并使罪犯在此扩张权力支配之下,受到更为严厉深层的控制、规训;以民意为导向的群众路线则可能存在法律被毫无限制的民意以运动式的形式超越、破坏的危险;国家本位的逻辑使罪犯、被害人等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利益相对于国家预防犯罪的社会目标而言,处于次要、从属甚至被随意无视、被任意牺牲的地位,由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标榜设定的宽缓处遇罪犯、保护人权等刑事价值、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实则根本无法实现。文章进而分析,这些具体的运行特质受到了某些更为根本的前提性理论预设的支配。这些前提性预设表现为,对于人类理性的过分自信,甚至达到了理性狂妄的程度;国家往往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罪犯予以“教化”、“挽救”、“改造”和“矫正”,使得国家在对犯罪行为施与惩罚之外,对罪犯的灵魂同时施与规训和惩罚;以划分“敌友”为基础的“敌友意识”的政治刑法观念将罪犯视为敌人,予以“打击”、“镇压”和“斗争”,实则是将刑法工具化,将罪犯客体化、对象化甚至异化为国家和社会的对立面;国家本位的逻辑则使得刑事当事人作为主体的应有地位被异化为客体的问题。因而我们需要用宽容意识、恕道精神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重构。宽容意识是建立在对人与世界的多样性、真理的相对性与人性的多面性自觉意识基础上的理性、明智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与人生态度,其根本意旨和核心旨趣是承认并尊重他人为人,对人作为人“类”的尊严的尊重,对他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的承认并以此待人。恕道精神经由现代转换后以“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内涵,其根本意旨和核心旨趣上能够实现与宽容意识的融贯。宽容意识、恕道精神指导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表现为有限理性、边界道德、主体回归,以及在此观念支配下的法律自主的刑法观念、法律主导的性质定位、目标上的中立以及当事人本位的逻辑等具体特质。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必须实现宽容意识、恕道精神指导下的有限理性、边界道德、主体回归的理念变革,只有在逐渐培养刑事法制的宽容意识、恕道精神,我国的刑事法制才能真正契合现代法治的精神、理念,符合现代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肯认、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的目的追求,我国的现代刑事法制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