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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是一种新型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上位性和母体性的特征,是其他人权得以生存和融合的场所,是人权大厦的基石。生存权与发展权紧密相连,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延伸和升华。发展权具有母体性、普遍性、动态性和目标性特征。发展权的核心价值是平等与公平,实质上是弱者对社会主张的一种权利。“三农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农民发展权是作为个体的和作为集体的农民自由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权利并享受其中的发展利益。农民发展权保护对于维护农民权益,增进农民的人权保护;促进农民主体性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农民作为中国公民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其发展程度和发展状况对农业、农村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问题。实践中,农民发展权保护严重缺失,究其原因,二元体制的制约、政府职能的缺失、维权组织阙位和农民权利意识淡薄等是其主因。加强农民发展权保护,首先必须取消二元户籍制度,确立公民发展权的宪法地位,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确认农民的个体发展权,制定农民发展权特别保护法;强化政府职能,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服务型政府;培育优化农民的维权组织,引导农民组织化维权,尽快建立农会,优化村民自治;同时,应注意培育新型农民,创新农民教育体制,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和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