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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使我们从了解世界的一个侧面,重新调整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层级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职能范围和界限;正确处理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形成既与世界发展趋势相吻合,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改革方案。本文将美国的联邦教育部、州教育局、地方教育局、学区与中国的教育部,地方教育局的机构设置与功能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第一,从权责体系进行比较,中美两国都抛弃了极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权责体系,力求中庸的选择,即对于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都倾向在中央以立法方式宏观上达成共识,细节部分再交给地方处理;提升中央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地位与职权。第二,从独立性进行比较,美国从联邦到地方学区依次采用了综合制,半独立制与独立制这样一种渐进的形式;而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采取综合制。第三,从领导体制进行比较,美国各州与教育行政机构总体来看,采取的是委员会制;中国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种新型的领导体制。第四,从隶属关系进行比较,美国联邦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对地方教育管理行政机关并无监督指挥权,但是州教育管理行政机关对地方教育管理行政机关具有监督指挥权;中国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系统,因此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层级往往同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层级一致。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对中美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深入的剖析与比较之后,提出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应该借鉴的几个方面:首先,调整政府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最后,调整社会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