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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网络空间的快速膨胀使得虚拟世界正成为数以万计的人学习、娱乐、社交的一个重要场所,与此相伴而生的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传统法律在调整虚拟世界的纠纷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比如,公民在虚拟世界中取得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以及应当采用何种法律进行保护?如何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引起了国内外许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在见仁见智的各种观点中,有一点取得了大多数人的共识,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正当的财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肯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本文具体讨论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第一部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分类及特征进行分析。本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基础,界定清楚虚拟财产的内涵与外延对于给虚拟财产准确定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虚拟财产泛指网络世界中一切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游戏世界里玩家所取得的虚拟财产。本文在比较两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广义说更能全面有效地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因此,本文将虚拟财产定义为: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存储到网络中的虚拟物。在此基础上讨论虚拟财产独有的三个特征:依附性、虚拟性和时限性。并且,本文认为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现实世界发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的虚拟财产;一类是不与现实世界发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的虚拟财产。只有前者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第二部分介绍的是关于虚拟财产权法律属性的各种学理观点。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目前流行的学说主要有四种: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和物权说。然后逐一介绍前三种观点存在的理由以及它们在解释虚拟财产权时存在的不足之处。接着提出本文的观点:虚拟财产权应当是一种物权。并且从“物”的概念变化、虚拟财产交易的事实、虚拟财产权的恢复权能以及虚拟世界里各方主体的利益等方面正面论证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第三部分介绍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文分两大部分论证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虚拟财产“物”的属性及虚拟财产权的物权特征。虚拟财产“物”的属性分为物理属性和财产属性。物理属性包括:客观存在性、特定性、独立性及持续性;财产属性包括支配性、有用性、非人身性及价值稳定性。介绍虚拟财产权物权属性的时候主要是从虚拟财产权的客体、虚拟财产权是绝对权、虚拟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以及支配虚拟财产权可获得的经济利益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证。第四部分介绍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与内容,这部分是为第五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做铺垫。首先介绍虚拟财产权利归属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服务商,使用权归属于用户;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应当归属于用户。本文赞同前一种观点,并从利益分析的角度,物权的绝对支配性角度论证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接着论证服务商与用户在涉及虚拟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平衡。第五部分介绍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首先是对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比较,接着介绍我国内地目前的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最后针对我国内地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