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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党中央作出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监察机关拥有三大职权,政务处分作为处置权之一,自然肩负起了监督惩戒公权力行使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本文以政务处分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旨在论证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进而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计量方法的基础上提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完善设想。笔者认为规制政务处分行为对于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既可以理清政务处分的权力界限,深化政务处分研究的深度。针对政务处分行为的问题,学者们分别从规范监察权的运行和人权保障方面以及与其他法律相衔接方面分析了政务处分应当受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从不同侧面分析政务处分面临的现实处境,但仍存在些许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期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进程。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又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第二部分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问题,第三部分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设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把政务处分行为定性为,各级监察委员会针对所有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违法行为而进行处分的一种处置行为。它与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存在区别。所谓政务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制就是对政务处分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约束限制,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什么要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其理论依据就在于权力制约理论,即监察权是一种公权力,政务处分行为是监察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因为公权力不受到制约会导致滥用,因此需要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还在于人权保障理论,即人权是人生而为人所具备的权利,监察对象也享有人权,因此,也需要对监察对象的权利进行保障。而且,也在于法治理论,于法有据是前提,因此政务处分应当贯彻法治理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最后阐述了把政务处分纳入法治轨道具有促进监察权力规范行使的现实需要、健全监察法实施的配套制度的内在要求以及服务于纪检监察体制“三项改革”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从制度方面,列明了政务处分行为的渊源,得出了这些制度之间存在着不断授权、不断补充、联动发挥效能的协同关系。然后笔者又从实践方面,先是运用了近三年的宏观图表分析了“四种形态”与政务处分的关系,从数据的侧面也看出了我国近三年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接着又对微观图表分析,印证了宏观分析中的结论。最后,把制度和实践的现状分析,提出了我国现行的政务处分行为,存在着现有规范协调性不足,缺乏具体的针对公职人员的处分规范、缺乏具体的处分程序以及“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并指出了是由于改革时间短,尚处于试验期,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的原因。在本文第三部分,在开头部分笔者先解释是因为《政务处分法》草案已向社会征集意见,但尚未生效出台的原因,先分析了《政务处分法》对既存的《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互承接的多种体现,又分析了《政务处分法》新的特点,肯定了其存在的种种优点,进而又发现,虽然《政务处分法》解决了以上第二部分的某些问题,但仍旧存在着些许未尽人如意之处,指出了其在“法法衔接”、“纪法衔接”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以及本法与上位法和相关同位法关系模糊,部分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欠缺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又从制度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以制度建设为中心,配合优化实践道路的思路,针对提出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强化监察法实施的配套制度的供应、对监察委员会行使权力加强监督以及提高监察执法队伍水平的具体设想,来解决所发现的些许问题,以期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