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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科学家估计,地球上有1400万种动植物物种,其中有170万种和人类关系密切。但由于利益驱动,过度狩猎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减少和丧失,对野生动物构成了巨大的生存威胁,把它们一步步推向濒危的边缘。全球每年约有25000多种动植物从地球上消失。10年前,全球平均每4天有一种动物灭绝;而今天,平均每4个小时就有一种动物在地球上消失。动物灭绝的速度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快。当今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日益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如何实现保护野生动物和发展经济的协调统一,从而达到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法律手段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作用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发达国家为保护野生动物已经制定出一系列相当完备的法律法规。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及保护机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并取得巨大成效,但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加以解决。从野生动物保护现状来看,保护形势严峻,大量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供求“两旺”,我国现行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我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已有20多年,但还没有针对野生动植物的国内贸易立法。本文基于以上背景,首先探讨了野生动物的概念、价值及保护意义,分析了人类对动物利害的认识;然后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出发,指出了野生动物保护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接着概括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发展历程和现实情况,分析了现有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分析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之后,笔者就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期望能够有助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促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