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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自由企业经济的进展,建筑施工企业要面对着企业之间残酷的角逐。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不仅给我国的建筑行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而且也带给我国难以避开的难题。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投资规模不断上升、工程类型日趋多样,企业能否为社会提供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并保证工程质量是关键。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建设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壮大,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伴随着的便是工程质量的严峻考验。而工程质量保修金则是从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衍生而来,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工程质量的保护伞,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工程质量保修金则是对工程质量维护的承诺。由于工程质量保修金而引起的争执,直接侵害了工程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权益侵害。法律要求建设机构对承建的项目有进行保修的义务,但是因为建设机构不把这样的规定当回事、延期修理通常让项目没有办法快速的被修理,这样就给工程权益人带来严重的经济影响,即使以诉讼的途径得到了补偿,也会浪费很多的精力与时间。在已经相继进入饱和状态的我国建设行业和房地产行业背后暴露出越来越多的质量问题,为防范风险,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其中,建筑项目合约生效阶段都应该会遇到施工企业保证修理责任的问题,建设机构对质量保修金的规定也经常采取扣除部分项目结算款的方法,在建筑项目施工合约问题中建设企业经常在“保修期过后”要求归还作为押金的质量保修金。但在当下已经迎来微利时代,前进速度缓慢爬行的建筑行业,留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有可能成为施工单位所建工程的全部利润。然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律规制的内容不全面,立法位阶不高,与其配套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不明确。工程质量的维护与保修是缺陷责任方的义务,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保管主体,是否发生建设单位破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便无从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制度的法律规制或成为缓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纠纷问题的非常有效的处理方式。因此,充分关注并深入研究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筑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利益主体的经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