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现实中存在监护人不当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带来的损害被监护人、普通交易安全以及监护人作为财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矛盾。民法总则较之于民法通则除了更加完善,同时也精准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类型,即处分行为,而不是处理行为,使得监护人的行为能够在法律找到与之对应的法律原理,但是,对于如何实现明确保护被监护人以及如何界定监护人财产管理行为的权限与范围,该条仍然没有给予明确的可操作途径,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无权代理或者是代理权限的滥用,就如何实质性地保障被监护人权益,需要明确区分二者,因此,本文对不当管理行为是如何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违反法律之规定造成被监护人利益损失的有关研究分析,旨在辨明途径,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保障以及保障监护人的正当财产管理行为。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行文:一、监护关系中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相关理论及概念。本部分通过对监护关系中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利的来源基础的分析,为下文论述监护人的不当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判定的问题做出铺垫。通过梳理学界就监护人的不当行为所持有的不同观点,准确定位本文构思所要论证的方向。二、司法实践对监护关系中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认定。本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所做的不当行为,分析法院认定该类案件的标准问题,即判断监护人是否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行为的效力问题,并结合相关的真实案例来比较不同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所持的判断基准。三、域外法律中对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规定与研究。本部分是通过对有关域外的法律规定进行研读。比较各个国家或地区就监护人的不当行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是的行为认定问题,以及对被监护人的权益构成侵害之后如何赔偿的问题,借此给予我国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四、监护关系中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救济通道。本部分根据前三部分的论证,期望在解决该类问题时能够提供一点建议。即确定财产管理监护制度在立法选择上的构建;严格财产管理行为人的产生;明确监护人的权限范围以及财产管理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