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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研究中国法庭互动中称代形式的使用,首先归纳总结庭审互动中使用的称代形式及可能出现的称代模式,试图评估法庭互动中称代形式所体现的权势或同等的社会语义。 本文援用社会语言学家Brown和Gilman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提出关于西方语言第二人称代词所体现的权势和同等社会语义二分法理论,研究中国法庭互动中称代形式的使用,并评估其所体现的权势或等同语义。作者认为,称代形式确实能够体现不同社会语义所蕴涵的社会关系,但是,在法庭互动中,仅仅观察称代形式本身并不能充分体现权势和同等的社会语义,我们需要借助语言形式所处的社会语境和语言语境,才能挖掘出法律呼语所隐含的社会语义。 我们发现,首先,不同的称代形式和称代模式在法庭互动中因为说话人和听话人的不同而有差别地使用。再者,法官和公诉人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代表,他们在庭审中享有确定的充分的稳定的政治权利,他们相对于其他庭审参加者的权势在他们是称代形式使用上明显体现。同时,包括法官、公诉人、被告、被告辩护人在内的互动参与者之间也存在动态的不稳定的同等关系。同等关系可以分为:主体内他人引发的同等和主体间自我引发的同等。 我们相信,论文的研究发现可以或多或少地为称代形式的研究以及法庭互动等机构话语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也可以为法律从业人员和非法律从业人员在参加法庭互动时恰当地使用称代形式提供一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