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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重要的平衡点之一。该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是一种用来制裁警察侵权行为的权利救济手段,随后被许多发达国家普遍确立和适用。在我国,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也是证据立法讨论中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此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多的争议。因为它关系众多价值选择的问题: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等。一个国家是否确立和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该国的诉讼目的、主导价值理念等因素相关。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与探讨,对于丰富证据理论及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的证据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界定。主要论述了非法证据概念和类型,认定本文所讨论的非法证据属于狭义范畴的非法证据,进而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和内容。第二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侧重点在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衍生史,其中列举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第三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功能。从保障人权、规范取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四个方面阐述了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意义。第四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和模式。相对于第二部分侧重写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而言,这部分主要写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对于不同排除范围的非法证据的态度。第五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司法层面进行了论述,得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第六部分是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部分在立足国情、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设计提出自己的构想,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