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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快速发展,群体性冲突以及为应对群体性冲突的群体性诉讼已经成为各国法律所面临的新挑战,不同于传统民事纠纷的是其往往涉及扩散性利益或者集合性利益,具有相同或者近似诉求的人数众多,因而影响更大,也更具复杂性。近十年间,群体诉讼制度备受瞩目的当数瑞典,瑞典是欧洲第一个对群体诉讼制度进行集中立法的国家,其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群体诉讼法》被视为欧洲国家在群体诉讼立法上的重大突破,该法所具备的多元性以及实用主义的特征广受好评。可以说瑞典的群体诉讼立法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之集大成,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之后,北欧各国纷纷以瑞典《群体诉讼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群体诉讼制度。近年来在欧洲范围内举行的有关集体性纠纷解决的论坛,瑞典的立法与实践也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五个章节,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是瑞典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群体诉讼发展的初始阶段;群体性诉讼在欧陆各国的发展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多元化的群体诉讼机制发展阶段。在第三个阶段中瑞典的经验受到瞩目,虽然瑞典的《群体诉讼法》在2003年才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在瑞典的市场法院与劳动法院,群体诉讼的形式早已经无异议的进行了几十年,虽然只有公共诉讼以及团体诉讼才被是允许的。但是这些为集中的群体诉讼立法提供了基础。《瑞典诉讼法典》制定于1948年,此后虽经多次的修改仍难满足瑞典社会的发展需要,民众接近正义的问题在瑞典社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同其它国家一样,瑞典也十分关注集团诉讼以及其它形式的代表人诉讼,认为这种诉讼方式是帮助民众接近正义的必要措施之一。在此背景下,有关引入集团诉讼或者类似的改革措施的建议纷纷出台,这最终促成了《群体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第二章是瑞典群体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该法案包括四个部分50个条款,第一部分为“总则”,对群体诉讼的概念、类型以及审理之程序作出了界定。第二部分是“群体诉讼之提起”,规定了提起群体诉讼的权利,提起群体诉讼的特别前提要件以及群体成员的确定、地位等内容。第三部分则是“后续程序”,对诉讼进行中原告的责任、原告的替换、群体诉讼的扩展等具体内容进行规范。第四部分是“关于诉讼费用之特别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群体诉讼法》的内容仅是进行诉讼的特别程序规定,群体诉讼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程序需要适用《瑞典诉讼法典》的规则,除非在《群体诉讼法》中另有规定。另外,瑞典《群体诉讼法》不是仅限于适用于民法的某些领域,任何可以在普通法院提起的涉及个体法律问题纠纷的诉讼都可以在普通法院作为群体诉讼提起。第三章介绍了影响瑞典群体诉讼制度构建的主要因素及其理论基础。瑞典的民事程序制度虽然没有创先河的制度构建,也没有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但是贴近现实的保守主义司法传统也使得瑞典的民事程序的发展总能把握社会的脉搏,跟上社会的需要。因此,在欧洲多数国家纠缠于群体性的救济程序对于本国经济的影响时,瑞典已经出台了《群体诉讼法》。究其根本,瑞典作为福利国家的本质在法治上也必然是致力于接近正义的,而在欧洲一体化的时代,欧盟为应对大规模损害赔偿的群体诉讼理论的发展也带动了瑞典司法在此领域的探索。同时,瑞典现实主义的法学理论以及在大规模索赔方面的接近正义的理论对其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同样有着积极影响。第四章是瑞典群体诉讼的实践及发展动向。截止2008年11月,瑞典《群体诉讼法》实施的近六年间,已经在瑞典普通法院(不包括专门法院)提起的十二起群体诉讼案件。尽管仅凭借短短几年的司法实践尚难以对这部法律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不过,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人们之前所担心的局面没有出现,如果《群体诉讼法》真有什么问题,也不是反对者一再警告的法律勒索与诉讼浪潮等。当《群体诉讼法》通过后,瑞典政府就决定在五年后对该法的实施进行评估,并确定未来的改革发展方案。第五章是瑞典群体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上不仅涉及法律制度的设计,更多的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政治体制、司法权威和功能、法律职业、以及法律文化等多种因素,只有掌握这些因素,才有可能找到最适合本国现实条件、成本与风险最小的解决方案。由于瑞典《群体诉讼法》实施的背景、基础、法律文化等与我国有着较大的差异,笔者并不认可对于瑞典立法的简单移植,但是笔者认为瑞典的群体诉讼立法无论是在方法论意义上还是一些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对我国都具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