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速裁程序正当性引发的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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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诉讼化趋势使得仲裁程序丧失了其根本优势。为了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快速仲裁制度以其的高效性、简易性、经济性等显著特点赢得了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学者和当事人的青睐和期待。但快速仲裁程序的根本发展离不不开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只有保障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快速仲裁程序才能得到蓬勃发展。
  对此,应当解决速裁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本文通过三个主要的法律问题,包括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意思自治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快速仲裁程序的简易性和仲裁的正当程序与公正结果的冲突、快速仲裁程序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力图论证快速仲裁程序作为商事仲裁的特别程序之一,具有正当性,并且能协调正当性引发的冲突矛盾。快速仲裁能促进商事仲裁的改革,为其发展提供活力。
  因此,第一,应当协调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意思自治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范围和界限,并充分尊重处于合理理限度内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理理规制和适当扩大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意思自治;通过具体规则保障两者之间的平衡。第二,协调快速仲裁的简易易性和仲裁的正当程序与公正结果的冲突。两者的矛盾冲突下,应当以正当程序和公正结果为首要,次之兼顾快速仲裁的快速性和简易性,以期达到两者的平衡。第三,处理理妥当快速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为了能推进快速仲裁的认可度,必须确保快速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次要坚持法院的有限干预原则。快速仲裁程序的稳定长远发展离不不开其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保障,因此应当充分运用仲裁立法、当事人协作、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共同努力,促进快速仲裁的适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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