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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第一关,具有确立商事主体身份并向社会公示的作用,是政府对市场日常监管的有效手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然而商事登记准入门槛高,周期长,手续复杂等问题不断凸显,旧有的商事登记制度逐渐成为抑制生产力发展、制约市场活力、阻碍经济发展的障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要决定,指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表现,是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切入点,意义重大。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二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尊重市场主体意思,强化市场主体自律,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取消货币所占注册资本最低百分比的限制,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由股东自行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2、改革营业执照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相统一的制度,实现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相分离,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除工商登记保留的34项前置审批外,其余均为后置;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4、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5、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2014年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投资者的创业热情空前高涨,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全国经济繁荣发展,真正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然而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与西方成熟的法制环境、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比,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仍有差距,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发展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结合工作实际,以实证材料为依据分析改革中遇见的问题。如1、改革后注册资本虚化加大交易风险,表现为一是股东违背承诺,没有在认缴时间如实出资,导致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脱节;二是商事主体注册资本虚高,“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涌出,损害了商事登记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三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2、后续监管不到位,导致监管的质量存在滞后性。本文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从法律、政府、市场主体三个层面探讨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对策。通过拓宽出资方式、实现注册资本认缴差异化、认缴出资期限有限定、引入保证有限公司来增加交易安全;形成完整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厘清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完善行业自律实现“宽进严管”;以激励制度促进市场主体积极主动选择公示,加强市场主体自身诚信建设,明确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经营,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