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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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司法改革继续深化。改革发展进程和主要内容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党的十五大以来报告和决定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有体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新的历史高度,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是依法治国。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研究时,为推动司法改革-“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司法责任制的鼻子。”。但是,司法责任的概念目前还不统一。司法责任是国家司法体系向当事方或强有力的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责任形式。由于国情不同,所以每个国家对其的界定也是不同的。本文将从司法责任的概念入手,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入手。先说一下,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到现在起到现在为止,都发布了哪些相关文件,进而讨论司法责任主体都有哪些,司法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怎样的,都有哪些内容。接着论述了司法责任理论的基础,主要从人民主权理论,权责一致理论,司法完整性理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在第三章当中,本文对司法责任的实践基础进行了讨论,主要是司法权,通过对司法权的内涵的讨论和论述,除了司法内部权力的分配以及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外,在讨论了三个子部分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追求司法责任是司法权力的要求。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对司法责任的追究进行了剖析,主要对司法责任的归责,以及司法责任的追究方式,时效等问题进行论述,在文章的最后,对文章中提到的问题,提出了一定的完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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