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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学校成为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而现行行政法律制度和理论无法对此提供全面的理论支持。事业单位之定性使得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定位也不能对公立高等学校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进行有说服力的阐释。文章首先着重剖析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理论所存在的缺陷与弊端,并由此而引发了行政法适用范围的界限问题。在公共行政的背景之下,本文提出“公共职能”标准来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得出公立高等学校应当接受行政法规制的结论,并对公立高等学校确立为公务法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指出,目前,确立公立高等学校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需完成以下任务:发展行政主体理论;确立公立高等学校行使行政权的范围;规范公立高等学校内部规则制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