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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诉讼理念上习惯性以惩罚犯罪和追求实体真实为重点,对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忽视导致出现了大量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方式搜集到的非法证据和存有瑕疵问题的证据。由于案件压力大任务重,即便发现了收集证据的诉讼程序违法,或者发现搜集到的证据存有瑕疵问题仍然忽略和无视,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在我国以前的司法诉讼活动中,对个别存有一定瑕疵问题的证据仍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依据。虽对此类证据冠以“瑕疵证据”的名称,因“名不正,言不顺”而半遮半掩地尴尬存在,也引来社会各界和法律人的各种非议。随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及实施,我国有较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推进诉讼活动的依据和指导。但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既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容,又提出瑕疵证据的相关界定,如何对两种证据进行明确的区分及在诉讼活动中该如何适用,是当前司法工作人员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收集证据,出现瑕疵证据时具体如何补正,完善和健全审查瑕疵证据的程序等等。本文结合瑕疵证据的基本理论,通过搜集、整理实务中的问题,为今后立法和完善提炼出瑕疵证据其补正方面的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