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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如何保护公共利益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法益的保护是多种多样的,而诉讼是最基本和有效的方式。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由其对特定范围内的民事、行政公益案件提起诉讼,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尽管目前我国立法对此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但为了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其赋予起诉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否定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也不是说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都由检察机关来提起诉讼。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正在进行经济改革,由于法制的不完备,在改革过程中,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相较其他主体而言,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更具优势。本文首先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阐述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价值。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起诉主体广泛,诉讼影响深远。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法律领域、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都具有较高的价值。其次在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其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地位,并对比了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并对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了研究。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者,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享有公诉权。但长期以来我国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狭隘的限定在了刑事领域,导致了在民事行政公诉上的诉权缺失,刑事公诉本质上也是属于公益诉讼的,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应该完善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使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仅是简单的事后监督。在公益诉讼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是民事行政公诉人,这既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又具有程序当事人的地位。尽管各国在历史背景、社会制度上有所差异,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只是在范围上不完全相同。笔者在研究国外立法之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赞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限定。一方面是考虑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避免检察机关诉讼的增加导致的不良反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检察机关权力的膨胀,使之在公益诉讼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最后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区分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