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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外资流入也逐渐增加,外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面落实深化改革,营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不仅需要高度的投资自由化,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外资安审制度”),以作为保护我国自身产业的“屏障”。但是在全球贸易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外资安审制度不断更新换代。许多国家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驱动下修改相关规定,不断扩大安全审查的投资范围,对国外投资的审查愈发严苛。这使得中国企业尤其是央企的海外投资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必须尽快升级和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对内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对外形成必要威慑。通过对外资安审制度理论相关概念,如外国投资者、外资、国家安全等的厘清,以及对外资安审制度发展的梳理,可以看出各个国家都越来越重视外资安审制度,不断通过立法或者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实现国家安全和投资开放的平衡。我国的外资安审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附属到独立、从片面到全面三个过程。目前随着《外商投资法》的正式实施,已形成全新的外资管理框架,但具体规定仍略显粗糙。主要问题包括外资安审制度法律层级较低;审查主体模糊,没有明确的决策机制;审查标准没有与时俱进以及在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中,程序的启动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申请前商谈程序,审查决定的作出缺乏缓和措施,决定作出即为最终决定,缺乏救济机制。完备的外资安审制度是提高外资水平的重要保障,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组织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均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笔者拟在总结借鉴上述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以及我国外资安审制度制度存在的不足,就完善我国外资安审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法律层级、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提出具体的建议。建议建立统一的外资安审制度,使之上升为法律或者条例;在审查主体上主张由商务部牵头,明确部门权责;在审查标准上立足于我国国情,既保持模糊化又兼顾确定性;在审查程序上应体现效率性,兼顾国家安全与投资者的保护,建立申请前商谈程序增加减缓协议,建立救济和监督机制。这些建议都旨在建立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外资安审制度,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