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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为满足不断推进的城市化对土地的需求,农地被征收的数量和规模达到惊人的程度,大量耕地在短时期内转化为建设用地。转换用途的耕地随之丧失了原来的农产品生产功能和生态环境功能,土地被征前所维持的生态平衡功能被打破,生态环境被破坏。然而,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却没有规定生态补偿的内容,也就是说土地征收者和利用者在法律上没有为土地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付出成本的义务;另一方面,我国征地生态补偿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如:缺乏统一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政府主导型土地征收程序对农地生态价值的钳制,农地生态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和量化,重农地经济价值轻生态价值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等。征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以及其在实践运行的困境进一步刺激着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征收和开发利用土地的热情。城市和农村经济的畸形发展速度是以农村大量绿地流失、城郊土地被抛荒、闲置,农村和城市周边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农村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破坏的基础之上。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遭受侵犯。目前学界对征地生态补偿关注并不多,为数不多的研究主要从经济学、生态学角度切入,从法学角度系统研究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还比较缺乏。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是指国家和土地利用者通过土地征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因征地给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区域的生态损失按照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给予补偿,以维护土地征收中农民合法的生态权以及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 生态补偿、环境保护与土地征收不仅是生态学、经济学、环境科学的问题,也是一个行政管理学与法学的交叉问题。本文主要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实证调查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方法,试图构建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征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应始终围绕着“为何补偿”、“谁补偿给谁”、“补偿多少”、“怎么补偿”、“如何保证补偿”这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阐述征地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实施的困境、实质和目的,是为解决“为何补偿”的问题,为后文的深入研究奠定了总纲和基础;分析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解决“谁补偿给谁”问题;从设立农民生态权的必要性谈起,分析被征地农民生态权利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及成因,提出保障土地征收中农民生态权的法律路径,其目的是为征地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行使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从农地生态价值的重要性的角度,探讨了土地生态价值的公法实现机制和私法实现机制,解决的是征地生态补偿客体的法律保障问题;分析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解决的是“补偿多少”和“怎么补偿”的问题;从总体上提出构建我国征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思路和措施,解决“如何保证补偿”问题,在对徐州市农民参与征地生态补偿的实践进行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参与式生态补偿的典型经验,提出建立基于农民参与的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