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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此种模式造成了诸多规制困局和地方的“不良反应”,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治理的开展和中央规制的效果。面对如此困局,破解的根本之道在于模式转换,由高度集权模式向适度集权模式过渡,从“全面管控”到“适度干预”。适度集权模式下,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是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是限度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两个核心方略,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以权限调整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塑造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地位,建构适度集权模式;多使用引导激励与协商合作等非强制性手段,改变行为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提高地方政府的遵从度,实现央地合作治理,推动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本文将分为以下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本章主要是描述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阐明当前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揭示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首先,揭示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主要指标——财权及税权的纵向配置。以此为基础,对分税制以来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状况进行观测发现,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已形成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还就财政包干时期出现税收立法高度集权进行了原因探究。其次,讨论财政高度集权下地方政府的“回应”:对中央政府的约束采用措施予以规避、套取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行为;通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不当税收竞争,固守和扩大其辖区的税收利益;以乱收费、与民争利等形式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将财政资金投向一些“短平快”和容易出政绩的项目,忽视公共产品的提供。财政高度集权还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最后,揭示了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和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并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第二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本章围绕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和核心方略展开,以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作为限度要求,并将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适度集权模式实现的核心方略。首先,通过观测典型国家中央规制的历史演进和现实图景,考证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结构,并基于当前我国财政治理的实际,得出央地财政非均衡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其次,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从法理角度论证适度干预的应然性,明确谦抑性是中央规制的内生理念,解析谦抑干预的基本内容,探究谦抑干预与发挥地方积极性这一宪法要求的契合。再次,全面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但要求财权财力不能过度集中。以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作为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将中央干预定位为补充性规制、比例原则为规制适度的关键标尺,以维持中央适度干预的状态。最后,明确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第三章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本章的核心在于以权限调整为进路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首先,将权限调整定位为中央制约地方财政的重要机制,明确权限调整的直接目的——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将地方政府塑造成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并分析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其次,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适度扩大地方税权,进一步严格约束地方非税收入权;减少强制性支出,“松绑”地方支出权;适度放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权限,增加对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共性限制的程度和实效性。最后,为平衡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和稳定性,建立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第四章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本章在于构建完整的行为规制体系,实现规制手段的优化组合和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并逐步减少“命令——控制”型手段的使用,增加“协商——合作”型手段,改变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首先,从理念、原则和具体展开等方面探讨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以纳税人权利保障和基本权利实现为理念,全面、适时、适度为原则,手段类型化为具体设计的切入点。其次,对规制手段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功能不同,将各规制手段归入引导机制、约束机制、发现机制、矫正机制、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分析不同手段的作用机理、适用情形以及改进方向。最后,对规制机制进行配置,实现规制主体与规制手段相匹配,规制手段优化组合,规制机制有效衔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地方财政信息进行整合。第五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本章意在表明中央规制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通过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对行为规制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保障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并设立中央规制的禁区,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权力。首先,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不仅要求中央政府从整体层面对纳税人的权益予以保障,更注重地方政府从区域层面满足纳税人的需求。所以,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和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具有必然性。该理念是适度集权模式建构的前提和运行约束。另外,对中央规制权进行法治约束,以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法治化思维改造行为规制机制。其次,通过规制影响评估、地方利益表达、说明理由和公开等制度建设,从程序上控制中央规制权。最后,以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和为实质不公平行为作为中央规制的禁区,防止财政集权超过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