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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分为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两种。与诉讼案件相比,非讼案件没有对立当事人就实质问题进行讼争;在程序上需要简易、迅速、经济地处理;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对法官依职权裁量要求高;法院裁判不具有羁束力。基于以上特征,解决非讼案件应当适用有别于诉讼案件的特殊程序,即非讼程序,适用的程序法理也有别于诉讼法理,即非讼法理。概括而言,非讼法理主要包含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进行主义、不公开审理主义、书面兼言词审理主义以及缓和的直接审理主义等方面。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中,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占主导地位。随着理论上有关诉讼案件类型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实践中程序保障要求的日益高涨,“二元分离适用论”形式主义特征逐渐显露,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逐渐兴起。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的产生为非讼法理进入诉讼程序奠定了理论基础。非讼法理适用于诉讼程序主要为满足正确而慎重裁判的达成,简易、迅速而经济裁判的达成以及合目的性、妥当性、创设性或展望性裁判的达成三方面的要求。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诉讼标的的公共性、诉讼两造地位失衡、国家干预诉讼、需要赋予法官广泛裁量权及争讼点的社会化等显著特征。为了更好地实现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审理民事公益案件时有必要部分引入非讼法理。非讼法理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权干预主义的部分适用,法院通过限制当事人对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实体权益的处分来干预诉讼;二是职权探知主义的部分适用,诉讼中采用有限的辩论主义,法院主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发现案件真实;三是职权进行主义的部分适用,充分发挥法院职权裁量作用,限制当事人对于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续行和终结的程序性事项的处分,由法院主导和推进诉讼进程。非讼法理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时,要注意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保障,即听审请求权的保障。法院要从当事人的受通知权、陈述权、证明权、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和意见受尊重权等方面,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以便更好的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