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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现象为研究起点,提出电子商务平台迫使平台内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涉嫌排除限制竞争,应当受到法律规制,且该行为需要纳入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内。但反垄断法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界定并不清晰,在规制该行为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与纵向垄断协议规则均有适用可能性,由此产生了规则交叉,带来了反垄断法适用难题。要解决规则交叉的问题,需要从法学理论及经济分析两个方面入手。本文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理论及纵向垄断协议理论为依据,结合互联网经济之下电子商务平台的特征,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规制路径进行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问题引入,提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规制。首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这一商业现象进行介绍,对2013年至2018年有代表性的电商平台“二选一”事件进行梳理,从平台经济学角度分析该商业现象产生原因,总结该行为基本特征,限定本文所讨论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范围。其次,明确“二选一”行为规制的必要性,梳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框架,得出《反垄断法》相比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在该问题上更具有科学性与适用性,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2)提出核心问题,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与纵向垄断协议规则发生交叉,给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带来了困难,阐述了规则交叉的意义及研究路径。(3)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视角,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及法律规则适用分析,得出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中,可以适当弱化支配地位的认定,更多关注市场势力及行为结果,来判断滥用行为的限制竞争效果的结论;另外,本部分结合美国平台经济及网络效应的典型案例,总结双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促进竞争效果及排斥竞争效果的分析路径,类比得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方面的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的分析方式。(4)从纵向垄断协议视角出发,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及法律规则适用分析,得出在何种情形下该行为适用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梳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结合欧洲和美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式,得出纵向垄断协议在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方面的适用模式。(5)构建我国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分析路径。首先,需要针对特定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同特征,结合前文所提供的判断标准,判断该行为符合何种行为的法律要件,即明确该行为属于滥用行为还是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其次,对该行为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比较该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和促进竞争效果,进一步判断反垄断法应当如何适用。最后,得出结论,面对新兴的经济现象,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纵向垄断协议规则交叉时,应当根据不同行为的不同特征,结合不同反垄断理论的分析路径进行综合考量,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实践提供有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