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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法院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司法审查行政裁量的时代的到来。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行政司法制度和理念的比较研究,对中国行政裁量审查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提出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体系的制度重构。全文共分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概述。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有关概念。行政裁量概念,我固采用狭义行政裁量概念及其充分理由;阐述了行政裁量三个特点,分别是行政性、主观选择性、特殊选择性。司法审查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司法审查行政裁量的正当性。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历史发展。行政裁量司法审查存在基础,包括法治基础和社会基础。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三部分内容。第三章,两大法系关于司法审查行政裁量的制度规定。包括司法审查行政裁量的有限性、合理性审查原则、审查范围、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的审查强度。第四章,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裁量的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不足:一是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行政诉讼法》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与实际理解不一致,导致出现司法审查不到的死角;二是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加区分,采用同样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三是我国的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看似强大,实则缺乏力度,主要原因是我国法院没有法律所应赋予的统一、权威的法律解释权。第五章,构建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体系。首先明确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原则是在合理性原则基础上的基本合理性原则;其次,司法审查范围包括横向意义的受案范围和纵向意义的审查强度,前者包括裁量超越(超越职权)、滥用裁量(滥用职权)和裁量不当,后者主要指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审查强度。此外,司法审查范围部分还包括排除裁量,即行政裁量不受司法审查的领域,主要由两点构成,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排除范围,二是程序裁量;本章最后提出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体系,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主观标准包括行政裁量目的不适当与不相关考虑,客观标准为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主、客观审查标准分别针对受案范围中的滥用职权和裁量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