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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也有的学者称之为预审程序,一般是指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正式开庭前进行的一种初步审查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的修改,可以说对庭前审查方式的改革,即向贯彻排出预断原则迈了一大步,有利于一定程度上保证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庭审方式的“程序公正”,又兼顾了新旧制度的衔接及目前司法的现实。然而这种妥协和兼顾也带了相应的问题,如,排出预断的立法意图没有达到;庭前了解案情不全面;庭前审查的内容不确定;复印件移送制度为案件的全面实体审查创造了可能,又可能导致庭审走过场。
该文较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现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所存在的缺陷,通过对国外相关国家的相关制度的比较,指出了庭前审查程序所应承担的功能,并从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等层面进行了深入地研究。
时值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之时,针对我国现行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所存在的缺陷,对我国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进行重新的功能定位和程序设计也是一种必然。然而,对我国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修改也不单纯是一个制度审计和程序规则建构的过程。这一过程除了要受当前的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和制约以外,还要受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政治文化传统、法律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一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文化观念、司法群体的整体法律意识以及更深层次的民族法律文化精神所构成的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基础,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该文认为,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唯有建立在充分认识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并吸收和借鉴国外有关国家有益经验基础上,才有可能使这种修改和完善更符合现实的需要,也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