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不同角度来看,小产权房的概念有很多种。我们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即指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组织,联合有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并出售给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但是无法获得国家承认颁发的房产证书,仅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具有一般意义上商品房功能的房屋。深究“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其中最根本的是城乡土地二元结构下各方利益分配失衡。中国现存城乡土地二元结构以及现行法律中对农村地权的各种限制,这种土地双轨制使得农村土地在使用和流转程序上和城市土地严格区分,各方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衡,使得农民转而寻求更多的土地增值利益。同时这一现象的产生还和目前房价畸高,住房需求不断上涨,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导致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职能部门疏于监管等问题息息相关。如今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学界对于小产权房合法化存在分歧,而且目前我国尚未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有的学者基于耕地保护与国家整体税收考虑,不同意小产权房合法化;有的学者认为小产权房合法化利大于弊,有利于整个房地产市场有序竞争,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其实我们应该看到小产权房合法化是大势所趋,重要的是这个合法化应该有一个尺度,不是一刀切,也不是允许任意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应该做到的是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的基础上,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并结合国家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最终圆满地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小产权房基本概念的阐述,并针对学术研究中关于是否承认小产权房法律地位以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存在的争议,在较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尝试着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几点完善意见,以期对解决中国这一社会问题有所帮助。本文以选题背景为切入点,通过深入分析小产权房的概念、特点、产生原因以及发展现状,从法律角度去考量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推进中国城乡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小产权房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了小产权房产生的各种原因,将原因与前述小产权房的特征相结合,在逻辑上弄清楚特征与原因之间的关联。最后一部分也是论文核心部分,先是对小产权房合法化进行利弊分析,本文通过对理论界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争议来得出自己的观点,那就是有限承认小产权房合法地位。最后,经过以上阐述,最终应当归结到对策上,针对所分析的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本文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几项对策,希望对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