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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问题,是政治学、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自产生以来就从未停止过争论,对其涵义、范畴、界定等问题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直接影响着实践中如何协调公共利益实现和私人利益保障之间的矛盾。目前各国的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日益宽泛,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公共利益的无限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大,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就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私人利益是没有任何抵抗力的。
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以开放式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能够确定的,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不能确定的,通过兜底条款最终通过司法程序认定。这样既可以克服列举式的僵化和不周延,保持法律的灵活性;又克服了概括式的不确定性,使法律便于操作,避免行政权滥用和司法专断。
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上,本文认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谁大谁小,也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这只是一个秩序和效率的问题,需要妥协,而不是取消或牺牲哪一个。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限制私人利益时,也必须合宪、合法、合理,并给予公平的补偿。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私人利益,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
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只有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私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