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行过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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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国内外关于其理论研究目前来说还显得滞后,并且存在着各种观点的对立和分歧。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实行过限的明确规定,加之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较少,理论尚不成熟,这对在实践中准确认定实行过限和合理分配刑事责任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不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随着共同犯罪现象日趋增多和复杂化,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出现,如何判断是否成立实行过限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成为了困扰司法人员的一大难题。因为过限犯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二者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配上让人左右为难。因此,对实行过限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实行过限概述。首先是对实行过限内涵的界定:1、实行过限附随于共同犯罪,发生于共同犯罪中。2、过限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其他共犯的行为不存在构成实行过限的可能。3、实行者在实施过限行为时必须有罪过。然后是对实行过限的特征总结。  第二部分为实行过限认定的理论探究。实行过限的一个前提就是共同犯罪的存在。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虽是两个问题,但实行过限附随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以共同犯罪为基础,因此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界定是研究实行过限认定问题的一个前提。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不当扩大和缩小都将影响实行过限的认定,确立共同犯罪成立的一个合理范围对实行过限的准确认定是必须的。本部分针对实行过限的构成和认定过限行为中“过”的标准出发对实行过限认定的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部分同时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在批判、吸收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完善的认定标准。从而为下文的论述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本部分在实行过限一般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种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做了具体分析。实行过限的认定关注的是实行犯和其他共犯的关系,而搞清实行犯的罪数形态可以说对厘清两者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基于罪数形态的相关理论已相当成熟,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此为视角研究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不仅没有偏离主题反而是实行过限认定的相关理论更加完善。  第四部分为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研究实行过限,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本部分首先在古今中外关于实行过限刑事责任的立法例的基础上,阐述了实行过限刑事责任的一般处理原则,即由实施过限行为的行为人单独承担过限犯罪的刑事责任,避免责任株连,贯彻个人责任、罪责自负原则。然后笔者结合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将实行过限分为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两种情况分别对其刑事责任的承担加以探讨,并在对部分犯罪共同说论述的基础上对“重合性”的判断进行了分析,以准确地实现罪名的认定和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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