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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的全面犯罪化是刑法发展之必然趋势,但近年来,在经济犯罪领域逐渐显现出非犯罪化、出罪化、轻刑化的立法趋向。涉税犯罪长期以来都是国家重点打击的一类经济犯罪,但已出现有选择地非犯罪化的立法动向。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成为我国经济犯罪出罪的新型做法。有学者在学理上将这种除罪做法总结归纳为“条件性出罪机制”,并提出可以在涉税犯罪中进一步推广。对此,文章提出了选择性非罪化,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对选择性非罪化的合理性基础加以论证,梳理了我国现有涉税犯罪可以选择性非罪化的行为或罪名,并对相应配套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一定的设想。第一章主要概述了提出的涉税犯罪选择性非罪化以及其他相关概念的含义,说明了我国构建涉税犯罪选择性非罪化的必要性和意义,并介绍和比较了美国“主动披露制度”。我国涉税犯罪的选择性非罪化不仅包括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边界模糊行为做出的当然性非罪解释,还包括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的对轻微犯罪予以宽容的条件性出罪条款。第二章从外在理论依据、内在属性要求和犯罪构成要件实质性解释三方面详细论述了涉税犯罪选择性非罪化的法理基础。当前法治环境下的人本主义精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新兴的法经济学分析等都要求涉税犯罪适当地有选择性地增加非罪化机制。涉税犯罪的本质、性质以及属性为涉税犯罪的选择性非罪化提供内在可能。罪与非罪认定的根本标准始终是犯罪构成,涉税犯罪选择性非罪化归根结底依然要从客观行为违法性要件和主观可谴责性要件讨论确定。“但书”是犯罪构成要件实质性解释的基础,但可以作为指导原则在具体情节中加以体现。第三章将我国涉税犯罪选择性非罪化分为当然性非罪和条件性出罪两种类型,分别作相应的论述。一方面,以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刑法与道德的关系等三个刑法基本原理阐释了当然性非罪的理论依据,对应分析了当前当然性非罪的三种具体行为或情况。另一方面,解释了条件性出罪与传统刑法理论间的冲突与协调,包括条件性出罪与犯罪形态理论、条件性出罪与禁止重复评价、条件性出罪与刑事政策刑法化等,提出并分析了未来能够设置和完善条件性出罪的具体罪名。第四章提出了我国涉税犯罪选择性非罪化构建的选择路径,以切实可行的配套机制使理论构想能够落到实处。须由刑事和行政的立法与司法双轨配合,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衔接并用,建立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才能保障涉税犯罪选择性非罪化构建初衷的实现。文章顺应现代刑法中出现的非罪化新潮,抓住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热点话题,结合我国涉税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刑事司法的现状,分析涉税犯罪非罪化的“当然”与“特殊宽宥”两种情形特点,提出选择性非罪化以及相应机制构建设想。期望在全面犯罪化的法治背景下,以一些不成熟的非犯罪化研究,能对理论或实践产生积极意义,稍加舒缓刑法扩张和膨胀带来的压抑,引起更多对适度非犯罪化的思考和研究。